矫律师(矫律师 烟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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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虽然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去司法所学习,但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在缓刑考验期限内,由公安机关考察,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,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,缓刑考验期满,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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